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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89年12月13日,汉族,乐都区高庙镇。委托代理人赵辉,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82年6月9日,汉族,乐都区高庙镇。上诉人李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辉,被上诉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共同财产部分性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冯明明审判员  王新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慧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