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保定鸿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付建峰、贾春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鸿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付建峰,贾春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8民初257号原告保定鸿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百楼乡西百楼村东。法定代表人庞湘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照宇,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付建峰。被告贾春梅。原告保定鸿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建峰、贾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笑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二中、张照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建峰、贾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定鸿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日,被告付建峰、贾春梅经保定鸿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保向石家庄人文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向石家庄人文贷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本金及最后一个月利息。原告代二被告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50666.67元,要求被告返还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付建峰未答辩(缺席)。被告贾春梅未答辩(缺席)。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付建峰、贾春梅向石家庄人文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保定鸿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就二被告向石家庄人文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的事实提交两份证据:1、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据兹有本人付建峰(身份证号为:××,于今日向人文贷平台(www.renwendai.com)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正)进行经营使用。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利息为:月息1.3333,服务费(空),利息按月结算,每月3日将利息打入双方约定账户,到期后还完全部本金。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立此据,以此为证。借款人:付建峰贾春梅日期:2014年12月2日。2、收款凭证一份,内容为:收款凭证今收到保定人文贷分公司P2P平台发放借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金额)伍万元正,足额收款。此据收款人付建峰2014年12月3日。就原告为被告与石家庄人文贷投资有限公司间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交同意担保说明书一份,证明原告保定鸿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付建峰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最后一次利息,原告作为担保人,代二被告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50666.67元,原告提交石家庄人文贷投资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明及银行交易的电子清单,证明原告为被告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50666.67元。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所代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50666.67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提交客户逾期垫付申请表一份,该申请书载明垫付期间日利率为千分之四。被告付建峰、贾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2014年12月2日,被告付建峰、贾春梅向石家庄人文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原告保定鸿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有原告所提交借据、收款凭证、同意担保说明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代二被告偿还石家庄人文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50666.6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交石家庄人文贷投资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明及银行交易的电子清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代二被告偿还欠款后,有权向二被告追偿,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所代为清偿的本金及利息50666.67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垫付资金期间,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并提交客户逾期垫付申请表一份,因该申请表显示垫付方为人文贷平台,非原告保定鸿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表意不清,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可待证据充足后另行起诉。被告付建峰、贾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进行答辩又未提交足以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建峰、贾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保定鸿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欠款50666.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被告付建峰、贾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笑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芹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