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晋与张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晋,张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2号申请执行人谢晋。被执行人张苏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苏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苏强偿还申请执行人谢晋本息191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50元、执行费2768元,共计195143.5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2016年9月中旬归还案件款96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6年年底之前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张苏强偿还申请执行人谢晋本息19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50元、执行费2768元,共计195143.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宁代理审判员 李军杰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