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袁孝花与苏维山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孝花,苏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982号申请执行人:袁孝花,女,回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苏维山,男,回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袁孝花与被执行人苏维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苏维山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孝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古 丽 倩代理审判员 艾克帕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