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421号原告袁某某,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马某某,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