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合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合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563号起诉人杭州合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广茵大厦1516、1518、1520室。法定代表人:吴胜伟。本院2016年4月15日收到起诉人杭州合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递交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唐之用、陈志强连带清偿货款283429.1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144841元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两被起诉人住所地均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杭州合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