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行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行终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金山,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雄,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坚。委托代理人王海燕。上诉人范某某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三中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12月9日,范某某向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后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现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寄信,反映其工作的上海复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上海美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鄱某体育公园设计业务中存在非法转包及使用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该委收到后经审查,于当月18日书面答复范某某其反映盗版软件设计事宜,不属于我委管辖范围,建议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分包事宜建议向工程所在地反映。范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收到后通知补正,并于同年3月5日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作出沪府复字(2014)第9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范某某遂向原审提起本案之诉。原审认为,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答复不属管辖范围,符合规定。对于工程设计业务中存在非法转包行为的查处,该委答复向工程所在地反映亦无不当。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范某某的诉讼请求。范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原审查明上述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某反映有关公司存在非法转包及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接报后作出书面答复,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据此驳回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均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可予维持。上诉人提出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范某某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吉人审 判 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郭贵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居雯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