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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游木春与广州市第二巴士有限公司城市交通运输合同纠纷2015民二终172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木春,广州市第二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木春,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和县,现居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二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惠冰,住广州市白云区,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木春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二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第二巴士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游木春户籍为福建省平和县秀峰乡秀峰村,自述从1992年起在广州市工作与生活,现住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富星公寓B3701。游木春于20l4年9月3日在广州市东某公交站乘BRTZ-12148公交车前往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上车时,游木春手持广东省居住证征询该车司机,其是外地老人,已满65周岁,是否仍需购买车票,该公交车司机表示需要,对此,游木春交缴二元乘车费,并要回一张二元车票。事后,游木春认为广州第二巴士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之规定,广州第二巴士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广州第二巴士公司退回游木春乘车费二元钱。庭审中,游木春诉称只是依据地方法规,但该地方法规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广州第二巴士公司也跟着违反国家法律,但明确其只是对广州第二巴士公司收取游木春2元车费提出诉讼,不是对地方法规是否违反法律提出诉讼。另查,《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二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第五条第一款:“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第二款:“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第六条:“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第八条:“老年人凭《优待证》乘搭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诉讼期间,经向广州市民政局发函调查,广州市民政局复函:l.《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未规定外地老年人与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公共交通优免费方面的优待;根据《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相关规定,在广州居住二十余年的外地老年人目前还不能与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免费乘车优惠;2.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要求“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广州市正在积极研究推进;在新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推行之前,非广州市户籍的外地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羊城通,享受羊城通广州市公共交通普惠优待政策;3.广州市对外埠老年人与广州户籍老年人享受公共交通同等优待的问题非常重视,将根据广州市实际情况开展全面调研论证,力争尽快出台外埠老人公共交通减免优惠政策。以上事实,有游木春的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发票联、照片、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我市老龄优待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游木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广州第二巴士公司退回公交车费2元。原审法院认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游木春在广州市东某公交站乘被告BRTZ-12148公交车前往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并支付二元车票,游木春与广州第二巴士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广州第二巴士公司向游木春收取票款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然而本案产生的争议却脱离了合同关系,而是广州第二巴士公司要求游木春支付票款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敬老爱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先辈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国家更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上予以保护。美丽幸福的广州需要你我他每一个人来建设与维护。但每一项民生工作面向社会,每一项措施的出台,既要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一致,又要结合好广州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决策,稳妥推进。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复函:“广州市对外埠老年人与广州户籍老年人享受公共交通同等优待的问题非常重视,将根据广州市实际情况开展全面调研论证,力争尽快出台外埠老人公共交通减免优惠政策”,广州市正在积极调研论证推进出台外埠老人公共交通减免优惠政策,但在未出台外埠老人公共交通减免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广州第二巴士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向游木春收取票款并无不妥。至于《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规定相冲突,不宜在民商事案件中审理,即不宜在本案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中审理,游木春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9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游木春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的受理费50元,由游木春负担。判后,上诉人游木春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游木春于2014年9月9日起诉广州第二巴士公司退还游木春2元钱一案,同年10月9日收到原审法院31号裁定书称: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之后,游木春上诉于本院,同年12月4日收到本院3465号裁定书称:撤销原审法院31号裁定书。2015年6月26日,原审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广州日报等几家媒体都有报道该案的情况。2015年9月18日,游木春收到原审判决书,时间刚好已过去一年零九天,原审判决结果是:驳回游木春的诉讼请求。在评为全国文明城市的广州市,公交车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同车不同权、同车不同价。而在几年前,北京、深圳等大部分地区对于外埠老人是给予同等优待(免费乘坐公交汽车)。《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称:“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惠”这法条是真正的落实《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收到原审判决书第二天,游木春持广东省居住证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单行本乘坐公交车,其中,有三部公交车司机没有过问就直接给游木春免费乘车;有一部公交车司机问游木春有无老人卡,游木春回答称其没有老人卡,但有广东省居住证,能证明游木春常住广州市,且游木春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给予同等优待,这位公交司机就没有要求游木春补交2元车费。因此,广州第二巴士公司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综上,游木春上诉请求:判决广州第二巴士公司退还游木春2元车费。广州第二巴士公司答辩称:1.《广东省居住证》不是有效的老年人优惠乘车凭证。游木春称其本人于2014年9月3日到天河体育中心办事,在东某BRT站上乘坐广州第二巴士公司B3线12148车辆。当时,游木春手持《广东省居住证》询问当班驾驶员“老年人乘车要不要交钱”,司机说要交钱,游木春就交了二元钱,要回一张二元车票。根据《关于组织做好应用广州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卡优惠乘坐车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穗交(2009)727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10年5月1日开始只有老年人社会保障卡是唯一有效的老年人优惠乘车凭证”。由于游木春乘车时没有出示老年人社会保障卡,因此驾驶员告知游木春需按规定购票乘车是正常履行检票和监票职责。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第六条规定:“《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省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二)港、澳、台籍和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或者外国籍持有人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且该《办法》没有明确“广东省居住证”可作为老年人优惠乘车的有效凭证。2.游木春不存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游木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并据此认为广州第二巴士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广州第二巴士公司认为,根据《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1.第二条规定:“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2.第五条规定:“年满足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3.第十七条规定:“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此外,根据《关于解决常住我市异地老年人优惠乘车问题意见的复函》(穗民函(2010)844号),市民政局建议非广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羊城通,并参照羊城通的乘车优惠。故,由于游木春在乘车时没有出示《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或使用按照非广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的《羊城通》,广州第二巴士公司按照市政府、市民政局、市交委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没有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州第二巴士公司与游木春之间不存在违约或侵权关系。综上所述,广州第二巴士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游木春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游木春在广州市东某公交站乘坐广州第二巴士公司BRTZ-12148公交车前往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并支付二元车票,双方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广州第二巴士公司应否向游木春退还2元的乘车票款。对此,本院认为,《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二条规定:“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第五条规定:“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第六条规定:“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关于组织做好应用广州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卡优惠乘坐车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穗交(2009)727号】第二条规定:“从2010年5月1日开始只有老年人社会保障卡是唯一有效的老年人优惠乘车凭证。”根据上述规定,目前享受广州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优惠的老年人应持有上述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件并在乘坐时予以出示。游木春乘坐广州第二巴士公司BRTZ-12148公交车时未出示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件,广州第二巴士公司按规定向其收取车票2元,并无不妥。游木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的规定,其作为常住在广州市的65周岁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应同样享有《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的广州户籍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车的优待。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向原审法院的复函:“广州市对外埠老年人与广州户籍老年人享受公共交通同等优待的问题非常重视,将根据广州市实际情况开展全面调研论证,力争尽快出台外埠老人公共交通减免优惠政策”,即目前尚未出台外埠老人公共交通减免优惠政策,《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的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车的优待仅适用于广州户籍老年人。故,游木春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游木春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游木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豪陶智斌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