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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高慎山与邱加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慎山,邱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484号原告:高慎山,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邱加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慎山诉被告邱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慎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慎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慎山负担。审判员 朱 英 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