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高慎山与邱加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慎山,邱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484号原告:高慎山,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邱加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慎山诉被告邱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慎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慎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慎山负担。审判员 朱 英 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