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审判长 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终1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武汉市热水器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朱习成,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8月14日,张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许与胡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审理中,胡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胡某���管辖异议,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查明,张某甲与胡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张某甲系再婚。2014年7月,张某甲、胡某为170万元房屋拆迁款管理问题产生矛盾。同年8月26日,张某甲、胡某通过调解现场栏目组对170万元等问题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之后,双方为调解协议的履行双方又产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甲与胡某系恋爱结婚,又生育有孩子,双方应珍惜家庭和夫妻感情。张某甲、胡某因房屋拆迁款产生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平等协商,妥善处理,不要因此伤害了夫妻感情。张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离婚,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张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不准张某甲与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甲负担。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与胡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因为170万元房屋拆迁款管理问题产生矛盾是错误的,双方之间已经丧失最基本的信任,无法共同生活。胡某一人将170万元房屋拆迁款领走,并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侵害了张某甲的财产权利。2、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张某甲的保全申请和调查申请均没有处理。被上诉人胡某二审中未到庭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张某甲与胡某虽系再婚,但双方系自主恋爱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有孩子。张某甲仅因房屋拆迁款的支配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而起诉离婚,其理由不充分;张某甲上诉称与胡某之间已经丧失最基本的信任,无法共同生活,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一审判决对张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审理时间虽较长,但因一审审理期间胡某提出管辖异议导致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间,且并未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综上,上诉人张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斌成审判员安林锋审判员骆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饶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