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豆玉朋与李金才、李建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才,豆玉朋,李建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才。委托代理人井春峰,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豆玉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新。委托代理人程培培,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金才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豆玉朋受伤由谁承担责任,原审未查清,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庆田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