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徽豪泽置业有限责任���司与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新贵都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新贵都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豪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有杨,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新贵都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有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豪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市。法定代表人:怀淑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新贵都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豪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21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本案涉案标的为1260万元,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亳州市谯城区,应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系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清楚,案情并不复杂,不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将本案移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安徽豪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后认为涉案标的较大、案情复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送由其受理。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重大疑难、新类��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故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五条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