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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83李丽娟与曹型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特83号申请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罗柳春,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某。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小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