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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建国诉王玉芝涂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国,翁牛特旗紫城街道办事处东门外村民委员会,王玉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816号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建国。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翁牛特旗紫城街道办事处东门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定代表人于志存,系主任。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志清,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玉芝。委托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国、翁牛特旗紫城街道办事处东门外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