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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2164号原告孙某,女,200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贾李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