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2164号原告孙某,女,200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贾李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