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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江与田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田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720号申请人:刘江,现羁押于江苏省边城监狱。被执行人:田野,个体户。刘江与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田野需偿还刘江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田野于5月30日前偿还清刘江的所有所欠款,如不能偿还将以95万的议价拍卖其名下位于本市丹桂园12幢404室房屋。待拍卖成交后再恢复执行。现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4月18日程序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田野于5月30日前偿还清刘江的所有所欠款,如不能偿还将以95万的议价拍卖其名下位于本市丹桂园12幢404室房屋。待拍卖成交后再恢复执行。现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4月18日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何友成审判员  刘 淼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