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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2月3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9日11时21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苏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健民路与东外环路交叉路口处右拐弯时,疏于观察,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由西向东由居长兰(女,1963年7月22日生)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居长兰多脏器损伤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所在单位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外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厉志才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检照片、视屏监控照片、尸体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高邮市公安局110受理单,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