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薛维天与被告王亚新、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维天,王亚新,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928号原告薛维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亚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孙凤,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维天与被告王亚新、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维天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维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杨 君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人民陪审员 闫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