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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薛维天与被告王亚新、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维天,王亚新,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928号原告薛维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亚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孙凤,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维天与被告王亚新、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维天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维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杨 君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人民陪审员  闫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