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执43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姚连喜与方志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连喜,方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43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姚连喜,××,淮南矿业集团公司谢一矿修复区修复员。被执行人:方志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志勇位于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翰林华府46栋903室(权证号090151**)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兆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