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世平与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平,傅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谢世平,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红,女,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谢世平之妻。被告傅华,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谢世平与被告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世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世平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世平承担。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