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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祥军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祥军,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097号原告丁祥军,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东风路***号,身份证号码3702841974********。委托代理人徐公国、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路619号。原告丁祥军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祥军撤回对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祥军负担。审 判 长  曲彩霞审 判 员  赵成名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