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后打井沟与宁夏中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金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443号原告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双正,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夏中卫金达商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宁夏中卫市。法定代表人高怀彪。原告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卫金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