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史永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史永宽,张巧利,王二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96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府谷县孤山镇。负责人赵俊华,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妍,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永宽,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皇甫镇。被告张巧利,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王二朋,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皇甫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史永宽、张巧利、王二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任澎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