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撤1号原告花建武。被告孙元国。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人付存玉,该公司经理。原告花建武因与被告孙元国、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案外人撤销生效调解书之诉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花建武的起诉作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