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1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张海峰、王婷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张海峰,王婷婷,黄其燕,谢丽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1122号之一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丽晶广场****号。诉讼代表人:屠晓华。委托代理人:李登峰,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陆耀,1989年5月3日,系原告员工。被告:张海峰。被告:王婷婷。被告:黄其燕。被告:谢丽梅。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张海峰、王婷婷、黄其燕、谢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黄其燕名下的房产和车辆予以查封。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9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