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成都优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新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优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新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43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优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8号附2号1楼。法定代表人:李良辰。被执行人四川新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64号附18号(芳草街口)。法定代表人:陈静。申请执行人成都优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第77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新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90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963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担保人成都光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红瓦村的工业用地一宗[75946.71平方米、双国用(2008)字第1822号]。双方于2016年1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华盛路316临)的土地及在建工程项目一号楼抵偿申请执行人债务1903万,剩余借款被执行人另行筹集资金偿还。此外,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90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96309元。二、终结(2015)高新民初第7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