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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行审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与历城区奥科玩具店(寇爱美)工商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寇爱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2行审7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住所地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平,该局洪楼工商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安静,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寇爱美(历城区奥科玩具店个体业主),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寇爱美工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于2015年9月16日以寇爱美在历城区洪楼西路82-1号的奥科玩具店内为中小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的规定,作出济历城工商注处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没收当事人用于经营活动的电脑3台;2、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平、安静,被执行人寇爱美到会发表了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作出的济历城工商注处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寇爱美。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历城工商注催字(2015)12号催告书。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9000元,没收被执行人用于经营活动的电脑3台(具体型号为:海尔HDP-9201电脑主机1台,海尔HDP-9208电脑主机1台,无型号电脑一体机1台,惠普HPX20LED电脑显示器1台,索尼KDL-24EX520液晶电视接收器1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作出的济历城工商注处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作出的济历城工商注处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寇爱美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9000元,上缴被没收的电脑3台(具体型号为:海尔HDP-9201电脑主机1台,海尔HDP-9208电脑主机1台,无型号电脑一体机1台,惠普HPX20LED电脑显示器1台,索尼KDL-24EX520液晶电视接收器1台)。三、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本裁定书第二条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申请费185元,由被执行人寇爱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