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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蒋圣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39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蒋某向湖南省邵阳市一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起亚牌SUV轿车(车牌号码:湘E×××××)。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通过伪造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方式,以“丁仁清”的身份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路140号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吴某甲,骗得吴某甲70000元人民币的抵押款。2、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蒋某向湖南省隆回县万达汽车信息服务部负责人范某租赁一辆东风瑞达起亚K5小汽车(车牌号:粤B×××××),租赁期限为7日。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蒋某通过伪造居民身份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以“范某”的身份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双龙地铁站维也纳酒店附近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龙某甲,骗得龙某甲54500元人民币的抵押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并出具深龙检量建[2016]124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蒋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小汽车相片等物证、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害人龙某甲、吴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被害人吴全刚人民币66000元,退赔被害人龙伟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剑锋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梓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