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云。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浑执字第5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廉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