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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杜国永与史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永,史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518号原告杜国永,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被告史明,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永与被告史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杜国永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