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0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42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被告马某,男,汉族,1981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梅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萍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