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42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被告马某,男,汉族,1981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梅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萍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