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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鹏与臧春燕、杨志、杨文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臧春燕,杨志,杨文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王鹏,男,38岁。委托代理人: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春燕,女,41岁。被告:杨志,男,41岁。被告:杨文爽,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臧春燕、杨志、杨文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剑审 判 员  贾向民人民陪审员  刘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家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