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汪荣飞与马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荣飞,马庆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051号原告汪荣飞,居民。被告马庆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荣飞诉被告马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荣飞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荣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荣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