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324号原告:韩某。被告:郭某。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韩某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