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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324号原告:韩某。被告:郭某。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韩某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