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8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曹光辉与龚光荣、刘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辉,龚光荣,刘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842号之二原告:曹光辉,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国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光荣,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被告:刘婵,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光辉与被告龚光荣、刘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