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11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青松、胡百芬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青松、胡百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11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青松、胡百芬。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青松、胡百芬行政征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1124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青松、胡百芬一直外出务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青松、胡百芬行政征收一案的英卫计征字(2015)第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俊执行员 徐守中执行员 杨冬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