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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玉林市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大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林市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大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军。被执行人玉林市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曾勇。本院在执行杭州大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玉林市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5202元及利息以及诉讼费981元。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大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玉林市旅行社一次性支付旅游接待款人民币85000元后,放弃不足部分债务及利息、诉讼费981元的执行,执行费1193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陈 展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