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汇商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震巍皮革经营部、陈晓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汇商皮革有限公司,武侯区震巍皮革经营部,陈晓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365-1号原告成都汇商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武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文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侯区震巍皮革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李巍,男,汉族,1976年2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陈晓夏,女,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汇商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震巍皮革经营部、陈晓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汇商皮革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汇商皮革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汇商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 娜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人民陪审员 韦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