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董志红与徐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红,徐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董志红,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徐志华,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志红与被执行人徐志华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95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徐志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16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