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金富与应万坤、叶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富,应万坤,叶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480号原告:陈金富。委托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万坤。被告:叶志锋。原告陈金富为与被告应万坤、叶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41元,减半收取4020.5元,由原告陈金富负担。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