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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6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辛某某,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辛某某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辛国林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辛某某的银行存款25,1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韩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