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冯新生诉成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生,成县水务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民初15号原告冯新生。被告成县水务局。法定代理人柳小江,系该局局长。单位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西大街37号。委托代理人王锋,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冯新生诉被告成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