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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冯新生诉成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生,成县水务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民初15号原告冯新生。被告成县水务局。法定代理人柳小江,系该局局长。单位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西大街37号。委托代理人王锋,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冯新生诉被告成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