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青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曹秀云诉任四所、芮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梅,任四所,芮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青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曹秀梅,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委托代理人董一然,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雪峰,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四所(曾用名:仁万军),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被告芮凤荣(曾用名:芮盘荣),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原告曹秀梅诉被告任四所、被告芮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秀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一然、肖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四所、被告芮凤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秀梅诉称,2014年12月9日,原告通过郝丽霞认识被告任四所,并向被告任四所出借人民币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任四所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但欠条未写明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被告拒绝并拖延至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20万元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任四所未作答辩。被告芮凤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其举张提交证据一、2014年10月9日欠条原件1张,该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曹秀梅人民币20万、贰拾万元。任万军、任四所(签字、手印)。2014.10.9日”。证明被告任四所、被告芮凤荣向原告借款现金20万元的事实。证据二、二被告的婚姻关系登记表1份,证明被告任四所、被告芮凤荣系夫妻关系。证据三、原告与被告任四所的短信截屏一份,该短信内容为:“2015年6月8日周一上午9:57手机号码发出的,“我是丽霞二姨,佳佳对象怀孕了,结婚的日子也定了,钱也是挺紧的,代了点也不够。你看你能给凑上多少就凑上多少,先把这个婚结了。回电话”。“不方便”(对方回复)。“那你想办法给二姨凑点钱吧,我办婚事实在想不出办法,你朋友兄弟多给我凑点吧”2015年7月11日周六上午10:04手机号码发出的“老四凭你的能力你咋哇给二姨凑不了点钱,看的剩下二十天了,急死我了。气的我昨天晚上又数落霞一顿,去年二姨手里没几个钱,过完年来硬要拿上盖房说最多两个月你们给二姨,结果房子盖起来了,钱是到现在也没给,我实在是没办法。今年氧气和砖都没生意。恩,那二姨谢谢了,尽快点老四。奥,你也从其他地方想办法的!别把我这抱的希望太大了!你最好是俩手准备(对方回复)。”“2015年6月12日周五下午12:15手机号码发出的,我能想的地方都想了,去年腊月给首付房子都问人代上钱了,你们拿的钱有一部分我的,有一部分还是我给代的呢,唉!我都没法说了。”没呢呀!房子买不了,在等等(对方回复)“你当回事别拖二姨,我实在没办法急用钱,你能凑多少就凑多少,我先给安顿的。”我不是拖你二姨,我现在真的没有,今年啥也没干,有我肯定会给你的,可现在哎!二姨我说你最好别等我这,怕把你耽误了!真的(对方回复)”。证明被告任四所曾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郝丽霞出庭作证,证人郝丽霞陈述“被告向原告借款共借了3次,第一次是大概2012年3、4月份给了13.5万现金;是我和我哥郝飞,还有被告任四所一起去原告曹秀梅店里取的现金,被告任四所直接将现金取走了;第二次是大概2012年5、6月份是原告曹秀梅把4.5万元打到我的卡上的,我取了现金给了被告任四所,第三次是大概2012年9、10月份原告曹秀梅把2万元打到我的卡上的,我取了现金给了被告任四所。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提交书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发生本案借贷关系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不存在以上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本案债务。原告已将款项出借给被告任四所,被告任四所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原告与被告任四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及时返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5年8月26日起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其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四所、芮凤荣未到庭,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四所、被告芮凤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曹秀梅借款20万元;二、被告任四所、被告芮凤荣支付原告曹秀梅借款2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曹秀梅已预交,由被告任四所、被告芮凤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颂毅审 判 员 秦娇娇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