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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言平与山东省沾化新兴毛纺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言平,山东省沾化新兴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言平,济南圣明昊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尚海涛,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松浩,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沾化新兴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县城富电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刘希周,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言平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沾化新兴毛纺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5)沾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言平的委托代理人尚海涛、杨松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山东省沾化新兴毛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5)沾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永金审 判 员  吴 琦代理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