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重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永久与张凯、宋迎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久,张凯,宋迎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重初字第21-1号原告陈永久,男,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张凯,男,汉族,住聊城市。被告宋迎园,女,汉族,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久诉被告张凯、宋迎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凯、宋迎园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交纳保证金3.5万元,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东昌府区某某小区×××室(聊房权证古字第××)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凯、宋迎园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