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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宏福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福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才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会远,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福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B座1811室。法定代表人刘华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雪领,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福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阮 健人民陪审员  林克仙人民陪审员  陆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