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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孟莉萍与朱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莉萍,朱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555号原告孟莉萍。被告朱志东。原告孟莉萍诉被告朱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莉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莉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有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