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孟莉萍与朱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莉萍,朱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555号原告孟莉萍。被告朱志东。原告孟莉萍诉被告朱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莉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莉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有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