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史××与贾一×、贾二×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贾一,贾二,贾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334号原告史,居民。被告贾一,农民。被告贾二,农民。被告贾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贾一、贾二、贾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穆���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明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