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25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史××与贾一×、贾二×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贾一,贾二,贾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334号原告史,居民。被告贾一,农民。被告贾二,农民。被告贾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贾一、贾二、贾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穆���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明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