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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瓦民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俊青与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青,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瓦民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青,男,现住阿瓦提县。被执行人:于强,现住阿瓦提县。我院受理的杨俊青与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于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实因现被执行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瓦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直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方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买买提  .吾布力审判员 :买合木 提 .艾来克审判员 :买合木提.毛拉买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玉山江 . 吐尼亚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