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赵素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赵素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杨建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龚丽,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素力,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赵素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赵素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借款4877.1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6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素力负担。上诉人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与赵素力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由赵素力承担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主张律师费由赵素力承担,有合同依据。二、2015年4月21日,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与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诉讼协议》,约定本案律师费为3000元。原审判决认为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并未提供支付律师费的相关凭证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故不支持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平安银行佛山分行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的委托代理关系,受托律师实际参与整个诉讼过程提供法律服务,3000元的律师费也符合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即便在一审庭审时该费用未实际支付,但依据《委托诉讼协议》也是必然发生的,应当得以支持。三、原审判决作出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已向代理人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赵素力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2.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平安银行佛山分行负担。上诉人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律师费发票一份,拟证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已经实际向代理人支付了3000元律师费。被上诉人赵素力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提供的律师费发票有原件核对,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赵素力应否承担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因本案而支出的3000元律师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素力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的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深发行佛山分行)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第5.4条约定:“赵素力承担深发行佛山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依据该条约定,赵素力应承担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赵素力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支出的律师费是因赵素力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在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且其委托代理人亦已实际代理案涉诉讼事务的情况下,赵素力应当依约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承担该项律师费损失3000元,故本院对平安银行佛山分行要求赵素力向其支付3000元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上诉的诉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由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在二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案件被改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赵素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赵素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赵素力负担,被上诉人赵素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迳付予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 海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代理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斯棋 来源:百度“”